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继续履行合同 也称强制履行合同,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时,另一方当事人可要求其在合同履行届满后继续按照原合同所约定的主要条件继续完成合同义务的行为,以实现合同预期目标即当事人的订约目的。实行继续履行责任形式,其构成要件是:第一,必须要有违约行为,继续履行就是因当事人一方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所发生的法律后果,同时它又是非违约方在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所享有的权利,即非违约方有权根据对方违约而请示法院判违约方强制履行合同,所以违约行为的存在是继续履行的前提。第二,必须要由非违约方提出关于违约方应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请求,在许多情况下,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不是为了在违约以后寻求金钱赔偿,而是为了实现其订约目的,继续履行确有现实的需要,应当提出继续履行的请求。第三,合同标的是特定的无法替代的物或不能以金钱计价的物。由于标的物具的特定的和不可替代的性质,非违约方在获得赔偿金后不能从市场上购买到替代合同标的物的物,只有通过继续履行才能实现订约目的。第四,继续履行不违背合同本身的性质和法律。如在一方违反基于人身依赖关系产生的合同和提供个人服务的合同(委托合同、信托合同)情况下,不得实行继续履行。继续履行在适用上的限制: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第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第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第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采取补救措施 指违约方所采取的旨在消除违约后果的除继续履行、支付赔偿金、支付违约金、支付定金方式以外的其他措施。采取补救措施,通常以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格或者报酬等。合同法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一方违约后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额。
    违约金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第一,违约金是由双方协商确定。违约金有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之分。法定违约金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违约金的数额、固定比率,或者由法律直接规定违约金的比例幅度。法定违约金是法律预先规定的,不得由当事人协商而改变,也不管当事人是否把法定违约金条款写进合同,违约方都应支付违约金。约定违约金是指数额和支付条件都是由当事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合同法仅规定了约定违约金,、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示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的减少。因而,违约金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
    第二,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在合同中预先确定。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第二,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在合同中预先确定。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第三,违约金是一种违约后生效的补救方式。违约金在订立时并不能立即生效,而是在一方发生违约之后,才能产生效力。违约金的生效在合同中属于附条件的条款,当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即合同中所规定的情况或条件出现后,违约条款开始生效。
    违约金具有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双重功能。合同法对违约金的规定,其性质主要为补偿性违约金。即违约金在功能上主要是为了弥补一方违约后另一方所遭受的损失。在测定此类违约金时,当事人双方预先估计到违约可能发生的损失数额,并且在一方违约以后,另一方可直接获得预先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以弥补其遭受的实际损害。该违约金在设定时需考虑到违约后可能造成的实际损失,而且在补偿性违约金条款过高时,法院或仲裁机构应根据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额作适当的减少。而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示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体现了违约金以补偿为主的性质。只有在约定的违约金没有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时,违约金才具有一部分惩罚性。
    违约金责任的成立条件 第一,违约行为的存在。只有在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第二,有违约金的约定。我国的违约金都是约定违约金,所以违约金的产生的条件就是必须有违约金的约定。
    违约金条款作为主合同的一项条款,它是以主合同生效为条件的,只有在双方当事人就主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并且合同有效的情况下,违约金条款才能生效。如果主合同根本不成立,或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那么作为主合同的一项条款,违约金自然也不成立和生效。另一方面,违约金中的违约金数额超过了全部货款的总值,该条件应被宣告无效。
    赔偿损失 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给 对方造成损失时,依法或者根据合同约定应赔偿对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行为。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损害赔偿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第一,损害赔偿是违约方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一种责任。合同关系的有效成立是损害赔偿存在的前提。如果一方当事人由于自己的过错而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因此造成对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害,则因合同关系不存在而属于缔约上的责任,不属于违约责任范畴。
    第二,违约损害赔偿具有补偿性功能,一般不具有惩罚性。损害赔偿主要是为了弥补或填补非违约方因违约行为遭受的损害后果。在通常情况下,损害赔偿的确定以实际发生的损害为计算标准,该补偿性功能是其他补救方式所不可替代的。
    第三,违约损害赔偿以赔偿当事人实际遭受的全部损害为原则,从等量交换原则出发,任何民事主体一旦造成他人损害,都必须以等量的财产予以补偿。所以在一方违约以后,另一方必须赔偿对方因违约而遭受的全部损失。
    第四,违约损害赔偿具有事后性。只有在合同当事人发生违约行为,且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害时,才可根据实际的损害情况,来计算损害赔偿金数额。
    支付损害赔偿金的构成要件:一是要有损害事实。损害事实的存在是承担赔偿责任的首要条件,没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则不发生损害赔偿。这种损害事实是实际发生的损害事实,对于尚未发生的损害,不能赔偿。另一方面,损害能够通过金钱计算来确定。此外,这种损害是当事人可以预见的。这种损害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见范围内的损害,如果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则不构成合同法的损害,当事人对此种损害不负赔偿责任。二是要有违约行为,如果仅有损害事实的发生,但不存在违约行为,即损害事实的发生是由于其他行为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三是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一方,任何人都必须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除外),另一方面,因果关系对于损害赔偿的范围的确定具有重要意义。
    损害赔偿原则 第一,完全赔偿规则。指因违约方的违约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完全赔偿是对受害人的利益实行全面的、充分保护的有效措施。合同法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所获得的利益。即损失赔偿额应包括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和合同履行后所获得利益的损失。
    合同履行后所获得的利益是指可得利益。可得利益是指合同在适当履行以后可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利益。可得利益是一种未来利益,它在违约行为发生时并没有为合同当事人所实际享有,而必须通过合同的实际履行才得以实现;可得利益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期望通过合同履行所获得的利益,是当事人在订约时能够合理预见到的利益,而可得利益损失也是当事人能够预见到的损失,尽管可得利益并非实际享有的利益,但它具有一定的现实性,这种利益已具备实现的条件,只要合同如期履行,就会被当事人所获得。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直接损失指现有财产的减损灭失和费用的支出,它是一种现实的财产损失。这种损失赔偿额易于确定,直接损失的赔偿使受害人达到合同订立以前的状态,对可得利益的赔偿加上对直接损失的赔偿则会使受害人处于合同如期履行情况下的状态。
    第二,限制赔偿规则。又称为可预见性规则,它是指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损失,也就是当事人不能预见的因违约行为造成损害以外的损害。正是由于这部分损害在订立合同时是不能预见的,所以当因违约行为而实际产生以后,也不能由违约方承担。预见的主体应为违约方;预见的时间为订立合同预见的内容为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范围;判断违约方能否预见的标准采用主客观相结合的标准,即通常与同类型的社会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为标准。
    第三、经营欺诈惩罚赔偿规则。合同法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给 消费者造成误导,从而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处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第四,减轻损失规则。指在一方违约并造成损害以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及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应对扩大部分的损害负责。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减轻损失的原则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一方的违约导致了损害的发生;二是未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所谓采取合理的措施主要指以善意作为根据,受害人主观上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尽自己的努力采取一切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三是造成损失的扩大。一方违约时,他方履行了法定的义务,采取了适当措施防止了损失的扩大,由此支了的合理费用应当由违约方承担。因为违约发生后,不管是原有的损失,还是扩大的损失,根本原因就是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违约造成了损失,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承担基于防止损失扩大的合理费用。
    第五,过错相抵规则,指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也有过错时,可以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损害赔偿责任与支付违约金责任,二者都是合同责任的主要形式,损害赔偿主要是一种补偿性的责任形式,而违约金则具有补偿性和处罚双重属性。损害赔偿的目的要使受害方恢复到合同如期履行后的状态,而违约金的支付并不能使受害方恢复到合同如期履行后的状态,因而损害赔偿通常要与实际损害相符,而违约金数额并不要求完全与实际损害相符,即使在没有损害的情况下,也应支付违约金。
    定金 定金是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一方向另一方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合同的担保,在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应当承受定金罚则的合同制度。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的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第一,定金的标的物为金钱或其它代替物。定金标的物通常是金钱,也可以由其他可消费物或是同种类同数量替代的物。
    第二,定金具有从属性。定金构成一个从属于主债的从债。定金的有效以主债之有效为前提,主债无效时,定金之债亦无效;定金之债无效,主债并不因此而无效。
    第三,定金具有双向性。定金担保具有双向性,不管是哪一方交付定金,都受其作用。即当债务届期未得履行的情况下,交付定金的一方违约时无权收回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应返还双倍的定金。
    第四,定金具有实践性。定金之债的成立,不仅应有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且应有定金的现实交付,即定金属于实践合同。应以定金的实际交付为成立条件,如果不交或少交定金,将影响定金合同的成立。定金是实践合同,定金交付后,定金合同生效,定金的担保效力才正式形成。因此,定金不交或不交足并不构成违约行为。
    第五,定金具有预付性,定金通常是在合同订立之时,或者合同订立后履行前由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按照合同标的数的一定比例支付一定金额。定金具有预先给付性。
    定金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一,定金应以主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前提。定金是从合同,其效力依主合同的效力而转移。主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定金合同不能成立。
    第二,要以定金的交付为要件。定金是实践合同,定金不交或交不足,不是对被担保合同的违约行为,负有交付定金义务的一方,不向另一方交付定金,即定金担保合同关系不成立,另一方无权请示法院强制对方履行给付定金,法院也不应强制一方向另一方继续给付定金。
    第三,要有一方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行为。
    定金的效力 定金一经给付,发生所有权转移,即按受定金一方取得定金所有权。合同履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在支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收受定金方得保留定金不负返还义务,即支付定金方丧失定金返还请求权。在接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其应负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在合同履行后,收受定金一方可根据对方要求返还定金。担保法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如果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了定金,又约定了违约金,那么,在合同一方违约时,合同对方可以根据违约情况,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如果违约行为属于定金条款所针对的情况,可选择适用定金条款;如果违约行为属于违约条款所针对的情况,则可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合同法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与违约金:定金与违约金都是订立合同时预先约定的,定金与违约金都是从合同,它们都是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作为其存在的前提,它们都是对违反合同的补救措施。它们不同之处是:定金是对合同关系的担保,违约金是合同关系中的责任方式。定金必须先行交付,违约金不必先行交付。定金除针对违约行为外还可针对其他行为,违约金则只是针对违约行为。
    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定金是一种担保手段,给付定金在于担保债务的履行,本身并不是履行债务的行为,因而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而预付款只是一种支付手段,它是一种履行债务的行为,是债的一部分,不具有担保作用。定金具有证明合同成立的作用;而预付款不具有此功能。给付定金一方违约时,无权要求对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一方违约时应双倍返还定金。这表明要求对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存在着制裁违约方并补偿受害方所受损失的作用,定金相当于预先交付的违约金;而对于预付款,无论哪一方违约,都不存在上述罚则。